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营医疗机构的管理,鼓励和促进私营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维护医疗服务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营医疗机构是指个人开办的门诊部和诊所、医院和疗养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的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在医疗业务中使用药品,均应遵守本办法。
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条例,医疗机构若要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必须遵循定点制度,即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方便就医、合理布局和技术适宜等因素,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定点机构。
青岛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中,设立了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一)在调度指挥机构指导下对所属区域内的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抢救;(二)及时反馈社会急救现场信息;(三)开展急救医学知识的宣传。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三条 市设立“120”社会急救医疗呼叫专用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电话记录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报销范围 山东省直医保门诊报销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用材料费用等。具体来说,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等。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特殊项目或高值医用材料可能不在报销范围内,具体以医保政策为准。
联网结算和二次报销。在医院,患者可以利用医保移动支付功能,在手机端完成医保基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和自费费用的实时结算。出院时,患者可以在医院进行联网结算,并获取结算单和发票。之后,患者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申请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报销比例:对于在职人员的医保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50%,退休人员比在职人员高出5%左右。【2】起付线和封顶线: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是一致的,起付线不高于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封顶线在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作用。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8日山东发布:关于优化完善我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领导小组,省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要求,更加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科学精准划分风险区域。
山东省进一步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措施根据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自2022年12月5日零时起对有关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进行优化调整。居民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药店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再需要实名登记信息。
山东省关于优化完善我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的通知解读问答新冠病毒感染者必须要去医院吗?按照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有关要求,阳性感染者可以自愿选择居家隔离或到医院集中隔离治疗。
山东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市领导小组:为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经研究确定,自2022年12月14日零时起,对进入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人员,不再查验核酸检测结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是本区域卫生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技术指导中心,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是指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三条 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管理。
可以由乡镇政府管理,或者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乡镇政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规模和人员编制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编制总数的80%,高、中、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主要任务如下: 明确机构职责: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体系的基石,作为公益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础医疗服务。
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山东省村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的,方具备上岗资格。(二)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乡村医生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聘任。(三) 乡村医生的报酬从医疗服务收入中支付,其从事的社会卫生服务活动由村集体予以补偿,总收入应当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
三) 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卫生院直接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