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药监局第65号令: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为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65号令特颁布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该行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并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第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为一年,其中产品介绍和样本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可延至三年。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
第七条 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人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如果该产品的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境内设有组织机构的,则向该组织机构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三)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四)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五)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经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仅出现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第七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在中国境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名称、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的,为医疗器械广告。需要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机关进行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也叫《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
1、《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药品广告审查管理的重要法规,明确了广告审查的程序、内容和标准,加强了对药品广告的监管。《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药品广告审查管理的重要法规。该办法明确了广告审查的程序、内容和标准,加强了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旨在规范药品广告宣传,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2、大部分的【三品一械】广告,需遵循普通类规定,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广告法视角下的合规挑战 各广告审查机关如市场监督和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严格把关,不容许代言人虚假推荐或过度保证。广告不得涉及治愈率或有效性比较,禁止使用误导性或夸大性的表述。
3、三品一械是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这些产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
4、云南省医疗器械广告审核提交入口在广东食药监局的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广东食药监局的网上办事大厅,刚开始先注册新用户。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医疗器械则勾选三品一械用户,然后注册。注册完毕则返回到最开始页面输入帐号密码登录,登录之后点击左侧的网上办事平台。
5、开展“三品一械”安全知识现场咨询活动 在街心广场举办“三品一械”安全知识现场咨询活动,内容包括中药材真伪识别、中成药和化学药品安全使用咨询、避免过度使用抗生素和注射剂宣传、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正确使用化妆品知识宣传等。
1、法律分析: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019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3、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申请进口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人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如果该产品的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境内设有组织机构的,则向该组织机构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应当提请上级广告审查机关进行裁定。审查意见以裁定结论为准。第九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发出的《初审决定通知书》和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应当由广告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专用章。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批准后,发给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发布。发现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可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3、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
4、第五条 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及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需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向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5、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6、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